◎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就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设计而言,具体规范审查虽然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应当说具备了相应的制度空间。
事实上阴中有阳、阳中有阴以及阴阳之间的界限是灵活多样、千变万化的,可以大体分类,但很难有标准的模式,阴阳的位置、彼此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交错时的模糊暧昧,在此图中都被省略了。但在一味反传统的岁月中,取而代之的是痛打落水狗,矫枉必须过正观念的流行,许多事情开始是好的,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不加节制,过度推行从而导致走向反面,如文艺过去只为帝王将相服务是有问题的,提倡文艺为工农兵服务并没有错,但文艺只能为工农兵服务(不能为工农兵以外的人服务)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
阴阳之间确实存在绝对的、静态的和谐,但只是瞬间,总体上看其和谐、平衡不是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和谐是相对的,不和谐是绝对的。[8] 金木水火土五行既相生(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又相克(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图2 二、现实中偏离中庸之道的种种表现 中庸之道是一种精致的理论,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难以把握分寸,容易偏左或偏右。对花草灌木的修理裁剪也是一种金克木,木此时喜欢金来克,只有经过镰刀、剪刀适当的修理和裁剪后,木才能成形、成材。[27] 李泽厚著:《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0页。
[10]我们有时虽然也强调矛盾的统一性,但这种统一性主要是指两个对立面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如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祸就没有福,没有顺利就没有困难,等等。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际,彻底、深刻、全面地反思传统文化是必要的,其中有过激之言也在所难免,但经过近百年之后,现在或许需要我们对这种反思再做反思,由偏激的彻底否定转向理性的客观分析。可见,当前的投资未必转化为未来纳税人的收益,而当前的债务却必然转化为未来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如果投资行为可以使举债行为正当化,那么可能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立法授权与预算执行不对等的情形。效率这一概念常被用于经济学领域。在数十年前,德国学者Ossenbuehl认为财政宪法的规范性偏弱,适用效力不强,更多应当发挥建议和指引作用,而不具备规范标准和约束力,否则将导致对政治的过度介入。[6]当然,国家通过举借债务资助经济的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调控经济周期和阻止经济衰退,在经济学界争议很大。
[46]虽然这一观点更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预算的稳定性,但并不具备合理性。与此相应,财政预算必须确保国家在近期和远期均可以完成任务,从而使国家具有可持续的行为能力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
可见,在国家举借债务的问题上,虽然宪法应当保持其框架秩序的特征,进而留给立法者必要的政治形成空间,但考虑到国家债务可能会漫无边际地扩张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宪法上理应对其划定边界。例如诸多经济学者认为,国家举借债务可以在未来增加公民收入并降低税负,同时可以提高国家的总体税收。一般而言,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则意味着赋予了国家相应的权力,例如规定公民纳税义务则等于赋予了国家征税权。在财政宪法领域,宪法的框架秩序特征尤其不得被颠覆
其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此外,无论是认定超出限度的举债额度违宪还是整个年度预算违宪,均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最后,整个预算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也属于程序设计的重要内容,同样有助于弥补实体上对国家举借债务行为约束效果的不足。
在预算编制环节,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体现得尤为明显,代议机关虽然享有预算审批权,但总体而言,其对于预算产生的影响较为有限,特别是基于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局限性,代议机关对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效果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可见,在经济实力较强的群体与较弱的群体之间,国家举借债务的行为显然更有利于前者。
当前一代纳税人在享受上一代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为下一代投资,代际之间借此缔结了一种代际合同,这正是代际公平的体现。即便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对于同一个体或群体而言,贷款行为在经济上可能会对其更为有利,但在不同的个体或群体之间,一方贷款让另一方连本带利偿还仍然不具备合理性。
这对于预防国家实施不必要的举债行为大有裨益。[31]德国学者Hesse认为,代际公平可以被称为时间轨道上的实践中的调和。[2]参见[美]布坎南、瓦格纳:《赤字中的民主》,刘廷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如果效率原则禁止在完成某一项任务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财政支出,那么必然更应禁止不必要的财政任务。[47]如果为了维持收支平衡临时决定减少部分支出,那么哪些支出以及所对应的财政任务应当被削减呢?另外,财政预算体现为收入和支出在整体上的平衡,因此根本无法辨别某笔超出限度的举债收入应当用于满足哪一部分财政支出。随着债务的逐年堆积,未来代议机关的财政活动空间将被大范围限缩甚至挤压为零,未来代议机关将沦为当前代议机关的遗产管理者,[15]进而处于有权征税而无权独立使用这些税收的尴尬境地,这必然会严重影响财政预算民主合法化功能的发挥。
[15]Josef Isensee, Schuldenbarriere fuer Legislative und Exekutive- Zur Reichweite und Inhalt der Kreditkautelen des Grundgesetzes, in: Wendt, Rudolf, Hoefling, Wolfram, Karpen, Ulrich, Oldiges, Martin, Staat, Wirtschaft, Steuern, Festschrift fuer Karl Heinrich Friauf zum 65. Geburtstag, Heidelberg 1995, S.707. [16]Heinrich Amadeus Wolff, Die Aenderungsbeduerftigkeit des Art.115 GG, in: Brink/Wolff (Hrsg.), Gemeinwohl und Verantwortung, Festschrift fuer Hans Herbert von Arnim zum 65. Geburtstag, Berlin 2005, S.316. [17]Vgl. Peter Haeberle, Das Grundgesetz und die Herausforderungen der Zukunft, in: ders., Verfassung als oeffentlicher Prozess, 2. Aufl. Berlin 1996, S.749f. [18]Hilde Neidhardt, Staatsverschuldung und Verfassung, Tuebingen 2010, S.7. [19]参见陈征:《论我国预算原则的完善——以行政活动的民主合法性为视角》,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第4期。所获得的收益可否通过更小的成本来实现。
(二)国家举借债务问题的宪法化 如今,国家举借债务已经成为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在公共财政领域探讨的核心问题。摘要: 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财政需求,世界各国普遍扩大了举借债务的规模。
可见,依据收支平衡原则,国家举借债务应被视为例外,应当接受宪法的正当性审查。然而,国家举借债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民主原则的挑战。
(三)程序预防 合宪性审查往往只能发挥事后纠正的作用,而根据笔者于本文中进行的分析,对于国家举借债务的问题,合宪性审查可能连事后纠正的作用都很难发挥。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举借债务存在正当理由。效率原则的前两个含义涉及成本与收益的比率。虽然立法同样发挥着事务与内容合法化的功能,但法律通常在较长时期内适用,预算则往往在较短的周期内有效,代议机关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及时更新和纠正此前的财政活动安排和民主政治决定,无需较为复杂的程序,从而可以使民主合法化更具有时效性。
因此有学者建议,与其将重点放在事后的合宪性审查上,不如提前通过立法设计程序,以使其对国家举债行为发挥预防性效果,从而弥补实体上审查的不足。民主原则要求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来源于人民、可以追溯至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一,对投资行为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个学科之间存在认知上的差异。事实上,国家举借债务的宪法界限均体现在这些具有原则属性的规范中。
[14]陈征:《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与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在大部分西方国家,财政预算草案通过预算法案来确定,形成在某一特定预算周期内适用的法律,因此议会的预算权往往被归入立法权中。
财政预算主要涉及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第三人的债务合同属于一种外部关系,其在法律上与年度预算是分割的。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财政赤字开始与全球金融体系挂钩。此外,与一般法律不同,在财政支出方面,预算法案的约束力仅及于限制行政机关的支出上限,在未超出支出上限的情况下,预算法案原则上仅具有授权效力,若预算执行机关并未实施财政支出行为或支出未达到预算法案中的授权额度,并不违反预算法案。2.未来代议机关的预算空间 财政预算的民主合法化功能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方面,国家举借债务涉及财政收入,因此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密不可分。
[20]陈征:《简析宪法中的效率原则》,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对当代纳税人而言,国家举借债务可以使成本与收益最小化,但这会导致未来的纳税人为了同样的财政任务不得不承担更多的成本,比如利息和行政支出,或者支付同样的成本却只能完成较少的财政任务。
可见,当前的投资未必转化为未来纳税人的收益,而当前的债务却必然转化为未来纳税人的负担。例如,一旦财政预算对收入或支出做出严重的错误判断,绝对禁止国家举借债务往往会导致短期内大幅度削减财政支出,这极其不利于国家应对突发事件。
正如德国学者Kirchhof所指出的,既然法治国家中的警察法都认可警力的有限性,适用可能性之保留原则,那么财政国家则更应如此。其中,积极影响可能包括,在经济危机时期举借债务可以资助国家完成额外的财政任务,可以降低税收、刺激消费、促进就业、增加未来的税收或减少未来的财政支出等。
本文地址: http://one.zhutima.com/?id=24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2025-04-05 16:34天狐定制
2025-04-05 15:51天狐定制
2025-04-05 15:36天狐定制
2025-04-05 15:04天狐定制
2025-04-05 14:26天狐定制
2025-04-05 14:20天狐定制
2025-04-05 14:14天狐定制
2025-04-05 14:03天狐定制
2025-04-05 14:00天狐定制
2025-04-05 13:58天狐定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